田制动摇、人口流动,租庸调制在唐朝为何会被“强制“改成两税制?|全球实时

来源:暴暴说历史时间:2023-06-19 10:41:44

在中国悠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当中,经历了无数大大小小的政策改革和制度变迁。事实上,无论是什么朝代,身处什么时间,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从根本上说起来,都是因为相关利益主体在经过了权衡利弊之后,看到了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深刻关系,才进行选择的最终结果。


(资料图片)

唐中叶时期的制度下,基本以两税法取代了租庸调,这是一种改进,也是时代变迁的必然结果。然而,我们也不难发现,这是当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权衡利弊之后,正确的看待了各自的成本和收益,才做出的选择。

又因为当时的两税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并且采取了强制性的要求的制度变迁,所以在两税法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还是比较顺利的。但是,关于租庸调制之所以被两税制的取代的原因,我们将进一步的思考。

一、租庸调制已经不能够满足需求

具体来说,租庸调制是唐初实行的一项税收政策。这一制度主要是基于从下层收集谷物、布料和其他特定物品,或基于政府的服务。

这是一个基于实施土地均等化的税收和服务体系。租庸调制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凡是属于普通农场的所有家庭都不考虑给予他们的土地数量,也不考虑基数。他们根据人口数量直接缴纳固定数额的税,并且他们还提议采取徭役。然而,租庸调制完全需要土地均等化的协调和陪衬。

换句话说,一旦土地的均等化被破坏,租佃制的法则将不可避免地失败。

二、赋税制度是需要随着朝代更换的

武周以后,由于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土地的不断兼并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就导致了公家已经没有足够的土地,来支持土地均等化制度的延续。因此,那个时候的男人应该得到的土地的范围和数量是不够的。同时,他们还必须按照租金和调整制度的规定缴纳固定和固定的税款。

农民再也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许多人选择逃跑并开始了他们的逃亡生活。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急剧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均田制的瓦解和租佃制的失败。

唐德宗年间,政府决定改变税制,采用杨炎的两税制进行管理,开始征收货币而不是特定项目。这个政策的提出,对于基层的民众和政府的官员,都是非常有利的。

隋朝以来,上层的领导人依旧沿用了北魏时期的租调制,但是这个租调数量比之北周来说,是更加的轻松的,农民在服役的时间上也有所减少。再后来,又提出了“民年五十,免役收庸”的政策,也就是可以缴纳一定的绢,以此来代替服役。

在很大程度上,这减轻了农民的压力,增加了税收。唐朝在隋朝政策的基础上,以“轻税”为最基本的理念,对税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实行了租税制。到了唐代,租佃制度开始解除以前的年龄限制。唐朝初年,租佃制度刚刚实施,操作非常方便,效果非常好。

那时,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收入非常稳定。然而,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内乱后,户口年久失修和生产遭到破坏等问题导致国家支出大幅增加。最终结果是租金和调整制度的不合时宜的调整。这个国家迫切需要新的政策改革来保护经济。因此,这两种税制自然取代了租金和调整制度。

三、两税制在当时的条件下更加有利

1. 均田制的动摇,再加上两税制弹性更大

租庸调制是基于均田制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政策,一旦均田制不再适合,或者受到了破坏,租庸调制就必将受到影响。租庸调制从根本上来讲,是需要配合和迁就均田制的,而在国家的逐渐发展当中,均田制被破坏了,且不能够再适应一个国家的需求,租庸调制自然而然就不再能够继续实行下去了。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唐中叶后,土地兼并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严重了。在均田制的规定和约束之下,虽然是严令禁止了买卖土地的,但是如果经过了政府的允许,土地还是可以转让的,这就使得很多的课户失去了自己的土地。

然而,失去了土地的课户仍然还是需要交纳租庸调,这就逐渐的使得他们没有办法负担,也没有生存的来源了。大量课户的逃亡和逃避,就使得政府在征收赋税的时候,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征税的对象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也就锐减了。

这里也可以看得出来,租庸调的破坏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而两税制完全不需要再重复其道路。

人口大量的流动,就导致了户籍的散失。租庸调制完完全全是依照着户籍来征收赋税的,但是人民的逃亡,导致了恶性循环的逃亡潮,使得朝廷不得不放弃租庸调改用两税制。

而国家没有办法再以男丁作为征收的对象,于是两税制的好处得以体现——弹性更加的大,以田亩作为征收的对象,很好的确定了收入的来源。

2. 各级政府权衡利弊之后的主动选择

租庸调制是唐朝沿袭了隋朝的宗旨制度,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税收制度,而这样过于古板,失去了弹性的制度,在均田制破坏和人丁逃亡的情况下,是不能够继续实行的。相反的,两税制则是在征收和分配的程序上更加的细致和具备弹力。

先是由朝廷方面计算出中央政府总共所需要支出的数额,然后再将这笔数额分别按照人口、土地多少这样来进行分配征收。

两税制的征收主体,是按照户税和地税作为基础的,这样就把租庸调制以及其他杂七杂八的税收一同包含在内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说两税制是按照“量出以制人”的原则来进行的。

相比之下,租庸调制下,由于地方政府的收入是完完全全固定了的,多余的部分上缴,不足的部分则是由中央政府进行了补助,这样的情况之下,地方政府在税收的努力程度上面是很差劲的。而这就导致了如果中央政府需要提高其努力程度,就需要投入非常大的监督,人力和物力的耗费十分巨大。

而两税制下,地方政府的收入就同其努力程度有关,地方政府在上缴给了中央政府以固定的税额之后,就会拥有剩下的税额的处理权力,于是多出来的部分就被地方政府占据了,更加的具备激励作用。

而中央正度虽然税收的额度是固定的,收入不足的时候需要自身调剂来完成补缺,但是中央政府可以通过修改税额的方式来弥补不足之处。因此,两税制实际上就是政府主动的选择。

3. 政府成本得到了很大的节约

租庸调制之下,对于中央政府来说,监督力度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因为他们需要及时的了解地方的情况,也需要对于地方政府的收税努力程度进行监督。从根本上来看,地方政府掌握着国家税收的各种信息,税收也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征收,然后再进行上缴到中央政府。

很多时候,因为税收信息和经济情况在中央的掌握不充分的现象,就导致了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控制力度不够,假如中央政府想要详细的去掌握,就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然而,在两税制之下,因为每年上缴到中央政府的税额都是固定的,所以中央政府就不再需要花费精力去监督地方政府进行征收工作了,因为无论是收入多少,只要达到了要求就好,多余的部分也是和中央政府没有关系的。

另一方面,也节约了很大一部分的谈判成本。租庸调制下的征收情况,是统收统支的,而地方征收和中央的财政支出是完全分开的。地方政府在建设过程中,就会在和中央政府的周旋中力求降低收入指标。

而两税制之下,政策具备了稳定性,地方政府也不需要每年和中央政府就关于税额的问题进行周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节约了谈判的时间和成本的。

四、租庸调制被两税制取代是有理由的

在我们看来,制度的变更是有理由的,而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在收益同成本的权衡利弊之后发生的。两税制之所以能够取代租庸调制,很大程度上是各级政府的主动选择,他们是在进行了衡量其成本和收益,以及会产生的优势和弊端之后,才进行的理性的选择。

而两税制又是一中由上至下的变迁,在强制性的要求之下,唐朝将地方政府的需求也考虑到了,平民百姓的压力也大大减小,所以这一个政策在推广和实行上是很顺利的。

用两税制代替了租庸调制,一方面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得到了合法化,另一方面则是地方政府收入并没有损失,因此,利弊还是比较的显而易见。

相比之下,同租庸调制的压迫下使得百姓流离失所的情况比较,两税制的实行是顺应了民生的,也是当时的唐朝发展更为需要的一种政策,所以租庸调制会被两税制所取代,也是很显然的了。

参考文献

《旧唐书》

《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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