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非法捕捞致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冲撞执法船暴力抗法。检察机关通过“行刑衔接”,全方位、大力度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6月10日,最高检发布6件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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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陈某华等3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陈某华、陈某明等24人以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关系为组合纽带,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禁渔河段,长期采用电拖网船电鱼的方式,大肆非法捕捞草鱼、鲢鱼、鲫鱼等河鱼后销售得款19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华、王某志等6人明知陈某华等人售卖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本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260余万元。
最高检介绍,本案为跨区域、大规模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涉案人员长期在禁渔河段大肆非法捕捞,甚至以冲撞执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不但严重破坏珠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2020年7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城区检察院”)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联合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以下简称“清城公安分局”)和区渔政部门部署专项打击行动,先后三次召开联席会议,重点针对犯罪分子熟悉水路、装备好、船速快以及深夜作案、流窜作案带来的抓捕难、取证难、执法风险大等突出困难,提出以“收鱼人”为切入点,逆向查找“捕鱼人”的引导侦查意见。清城公安分局采纳了清城区检察院的意见,于2021年1月组织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扣押大型电鱼船9艘,冻结涉案资金756万元。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检察机关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就案件管辖、共犯人数、犯罪数额、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的计算等问题,向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出引导取证意见。为准确认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清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实作案时间段(区分禁渔期和非禁渔期)、渔获种类、作案渔船马达的功率、作案区域、实际交易金额等证据后提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2021年2月,清城公安分局提请清城区检察院对2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清城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敦促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2021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批案件分成13个案件陆续移送清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促使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赃款合计72万余元。经审查,2021年6月至8月,清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华等2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林某华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陈某华等22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22名被告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及鉴定评估等费用3322万余元;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陈某妹、陈某娣2人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督促被不起诉人以增殖放流方式,投放1.2万尾鱼苗用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2021年11月至12月,清城区法院先后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华等2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陈某华等22人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及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3322万余元;判决林某华等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21万元。一审判决后,林某志、何某杰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林某智、陈某权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对林某志和何某杰的量刑,对林某智、陈某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作了少许下调。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为保护北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横向联动,努力打破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融合发展的壁垒。刑事检察部门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提出取证意见的同时,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享案件线索,为全方位、大力度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全面修复被损害的渔业资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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